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63号
李德龙(住湖北省崇阳县路口镇长青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明星物资仓库诉被告李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963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租金及业主收取的管理费共计1987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从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和业主收取的管理费之日止,以19879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公布LPR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无法向被告李德龙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经办人:杨美满、廖钺铃(电话:020-83005346、5345)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