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36号
梁秋长(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三区68号602房)、梁宝婵(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安路85号805房)、梁美红(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52号1栋903房)、梁少玲(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三区68号602房)、张忠莲(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乐路59号201房)、梁少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乐路59号201房)、梁鸿雁(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6栋5单元701房)、梁人庆(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乐路59号201房):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英诉被告梁秋长、梁宝婵、梁美红、梁少梨、梁少玲、张忠莲、梁少娟、梁鸿雁、梁人庆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336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宾日街一巷8号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220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共880000元)为原告和被告共有。其中:原告占有40/120份额、被告梁秋长占有24/120份额、被告梁宝婵占有4/120份额、被告梁美红占有4/120份额、被告梁少梨占有4/120份额、被告梁少玲占有4/120份额、被告张忠莲占有25/120份额、被告梁少娟占有5/120份额、被告梁鸿雁占有5/120份额、被告梁人庆占有5/120份额;2、判令按占有份额比例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无法向被告梁秋长、梁宝婵、梁美红、梁少玲、张忠莲、梁少娟、梁鸿雁、梁人庆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经办人:杨美满、廖钺铃(电话:020-83005344、5345)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