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39号
陈海廷(住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沙田尾琼惜坡村13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五个盒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陈海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639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付的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20日止期间使用商铺欠付的租金157248.4元、管理费134387元及水费1130.4元、电费10383.7元以及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7日为195878.56元);2、判令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减免的4个月(2022年6月、7月、11月、12月)租金及管理费共计157864元;3、判令被告陈海廷对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滞纳金499028.06元以及应返还的租金和管理费1578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返还被告2021年5月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超额支付的管理费260738.46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超额支付的水费9308.8元,电费24349.23元;3、判令原告向被告减免2021年应减免租金1个月18071元,2022年减免2个月租金37950元;4、判令原告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125517元及水电押金3000元;5、判令本案的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陈海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三 日
经办人:杨美满、廖钺铃(电话:020-83005344、5345)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