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98号
周国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木兰诉被告方昭、周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498号],因被告周国秀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周国秀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方昭、周国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木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473.97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姚木兰;
二、驳回原告姚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5元,由被告方昭、周国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联系人:赵洋洋、吴海茵(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