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632号
黄冠洋:
本院受理原告江广锋诉被告黄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76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本金,按1.15%月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3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电话:020-83005339)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