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1号
郭帅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诉被告郭帅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帅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8923.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8.3元,由被告郭帅旗负担5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郭帅旗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