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47号
周正新、陈容:
本院受理原告周侣与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正寿、周正新、陈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正新、陈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侣支付工程款258519.75元;二、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侣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202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以158888.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以1745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以20149.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三、被告周正寿对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正新在891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陈容在99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周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429元,由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正寿、周正新、陈容负担(被告广州方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正寿、周正新、陈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