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23号
莫嘉俊(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吕新村莫村队28号):
原告郑绍勤诉被告莫嘉俊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莫嘉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莫嘉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6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郑绍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代被告莫嘉俊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偿还关于抵押物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45号602房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具体费用以第三人出具的明细为准);
二、被告莫嘉俊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在原告郑绍勤代为偿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费用同时办理涂销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45号602房抵押权的手续;
三、被告莫嘉俊于办理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涂销抵押手续的同时,协助原告郑绍勤办理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45号602房过户至原告郑绍勤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14780元(其中受理费978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7390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