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134号
陈文卫: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2134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广州陈文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文卫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陈文卫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陈文卫(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福景路916号十一座十一梯501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文卫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1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陈文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图书《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陈文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合计9000元;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案受理费1237.79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044.09元,被告广州陈文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3.7元。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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