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51号
许明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维鸿诉被告许明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12000元预售活动服务费;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因被告许明平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5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