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91号
邹武华:
本院受理原告谢顺英与被告邹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389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邹武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顺英支付货款1300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70.12元(其中受理费2900.1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