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951号
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浩明起诉被告梁宝琴、第三人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951号原告何浩明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20951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不将上诉人追加为(2022)粤0105执22546号案的被执行人;3、判决上诉人不需在未缴纳出资额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执行案件中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254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徐萍、颜姣 020-83005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