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36号
张有刚:
原告吴金宏诉被告张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636号】,因被告张有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有刚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531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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