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229号
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蓝宝大厦八层自编816室)、严士旭(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安城东村)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华与被告杨燕冬、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第三人严士旭、熊志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林丽华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冒用林丽华名义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出资转让协议》无效”;3.依法改判“确认严士旭(一审中所申请追加的被告)为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的实际投资人”;4.依法改判“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与严士旭协助林丽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投资人由林丽华变更为严士旭。”;5.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详见上诉状)。因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第三人严士旭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第三人严士旭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229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二 日
经办人:冯小娟 020-83005485、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