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799—11808号
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婵、霍焕桃、庞秀芳、陈樵、范岩松、白玉香、刘彩瑜、陈裕英、广州市有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广州维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都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奚从俊、罗蓓军、第三人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十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799—11808号案通知书,内容如下: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现通知原被告及第三人如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上述十案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特此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