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20号
李春旭(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长滩镇西街22组3号):
本院受理广州锦之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李春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春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锦之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清付货款本金300898.16元,及从2023年4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以304898.16元为基数;自2024年的2月24日起至2024年的4月24日止,以302898.16元为基数;自 2024年的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00898.16元为基数)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3.4元,由被告李春旭负担。被告李春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873.4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梁小彤 林怡婕 020-83005309 830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