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75号
孔令浩(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石灰赛):
本院受理广州市海珠区豪隆发纺织品商行与孔令浩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75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孔令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豪隆发纺织品商行清付货款8113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的150%的标准计付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91.6元(其中受理费1851.2元,诉讼保全费840.4元)由被告孔令浩负担。被告孔令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691.6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梁小彤 林怡婕 020-83005309 830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