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46号
昆明灵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燕斌、李志强、杨静、刘虹、程军、昆明林孟刘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市云文七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昆明林孟刘商贸有限公司、林钟展、张彦萍、孙燕斌、李志强、杨静、刘虹、程军为(2023)粤0105执13780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昆明林孟刘商贸有限公司、林钟展、张彦萍、孙燕斌、李志强、杨静、刘虹、程军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154.1524万元、414.6756万元、473.828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元、20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2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昆明灵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