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17367号
广州丽茗服饰有限公司、韩勇明、温春梅: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5执17367号一案中,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尹卫华
电话:020-83005472、83005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