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47号
广州市森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春女诉被告广州市森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24)粤0105民初5747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现因被告广州市森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535号35房,法定代表人:邱春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森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747号案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 ○ 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 电话:020-83005464、83005526)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