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13号
吴美玲:
原告黄雁英诉被告吴美玲、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413号],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2024年7月1日原告黄雁英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作出裁定。现因被告吴美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吴美玲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雁英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339元,减半收取计3169.5元,由原告黄雁英负担。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经办人:伍婧楚(020-83005460)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