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19号
河北君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志法: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819号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君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志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1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志法签订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二》、《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二)》、《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四)》、《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五)》于2023年10月2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君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费用共计51727.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合同费用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合同费用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君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12094.11元及律师费12500元;
四、被告于志法对被告河北君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河北君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于志法立即停止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南大街(路)133号的物业使用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喆啡酒店”品牌标识及带有原告品牌标识的运营物资;
六、驳回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61.87元,由原告负担12525.0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13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