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299号
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李柏照、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王爱香、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周莉与被告赖紫嫣、陈秋霞、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冯凌秀、李柏照、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王爱香、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1299号】,因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李柏照、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王爱香、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李柏照、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王爱香、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莉支付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的租金1004837.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分别起算,以当月欠付的月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从当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其中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欠付的月租金金额为33126元、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欠付的各月租金均为58260元、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欠付的各月租金均为60008元、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欠付的租金为36004.8元;违约金总额以租金欠款本金总额为限);二、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莉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占用费194426元;三、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莉支付免租期租金70726.8元;四、被告李柏照在其未出资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被告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2434.3元,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9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李柏照对其中的受理费4491.9元及财产保全费15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受理费10481.0元及财产保全费35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应负担受理费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缴纳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