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461号
黄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许智杰与被告黄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461号],因被告黄晓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晓娟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晓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智杰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晓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智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许智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2.6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黄晓娟负担1072.63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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