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409号
罗定市宇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宇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409号],因被告罗定市宇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罗定市宇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定市宇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000元及利息(以尚应支付的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9.69元,由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负担710.69元,被告罗定市宇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9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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