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54号
潘金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宇玲诉被告潘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3年4月5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3月4日,利息共6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500元,本案的保函费用7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产在被告应付原告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