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18号
陆志明、刘展辉:
本院受理原告侯俊杰诉被告广州市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陆志明、刘展辉、广州珀丽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自2023年9月1日起终止;2、判令被告广州市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诚意金6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所产生的损失(损失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结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11883.33元)3、被告陆志明、刘展辉、广州珀丽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珀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电话020-83005349、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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