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32号
华南城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华南城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梁丽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原告代偿的代偿款本金62190000元;二、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项621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代偿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担保服务费927684元;四、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五、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华南城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梁丽仪对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对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1号共计298套物业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详见《反担保抵押物清单》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七、原告对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物流区4号广场A栋五层501号物业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返担保抵押物清单》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八、上述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华南城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均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大道一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粤0105民初3932号民事裁定书等,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