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12号
陈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灿辉诉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国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给原告王灿辉。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1160元,由被告负担46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