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03号
容毅:
本院受理原告容煜翔诉被告容毅抚养费纠纷的(2024)粤0105民初2303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容毅自2015年9月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容煜翔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其中2015年9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抚养费,扣除已付128388元后,剩余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的抚养费,按月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现因被告容毅(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康大路7号602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容毅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303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 ○二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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