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17号
凯基数字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德梁行(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君旭、凯基数字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两原告与邓君旭于2023年1月28日签订的《赫基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编号:HJ-CS-SA-202301-002)于2023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邓君旭向原告支付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18938.75元;3、判令邓君旭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18938.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3年4-6月违约金分别一当月欠付金额39646.2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9日起算,按每日1‰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合计为13162.56元);4、判令邓君旭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电费4927.47元及电费违约金(2023年3、4、5、6月的电费违约金分别以680.12元、1045.96元、1322.19元、1879.2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9日、2023年7月8日起算,按每日1‰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为416.13元);5、判令邓君旭向原告支付有偿维修服务费280元及有偿维修服务费违约金(有偿维修服务费违约金以30元、90元、16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8月28日为39.2元);6、判令邓君旭向原告支付门禁卡费用130元;7、判令凯基数字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对邓君旭上述2-7项应对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电话020-83005349、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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