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01号
吴春春:
原告郑志乐诉被告吴春春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吴春春(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鹤洲直街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04292140)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吴春春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准予原告郑志乐与被告吴春春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志乐自愿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六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王芬 、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3)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