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0292号
广州市大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坦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原告王明鲜诉被告喻献中、广州市大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坦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广州市大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2号之二自编三楼)、广州坦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2号之二202)、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2号之二301)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大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坦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02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王明鲜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62.7元,由原告王明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六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王芬 、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