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32号
林显龙、林文乐、文雯:
(2024)粤0105民初6432号 原告韦倩诉被告林显龙、李浩然、庾慧仪、林文乐、文雯、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 (2024)粤0105民初6432号管辖权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林显龙、李浩然、庾慧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2、判令被告林文乐、文雯、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函保险费由被告负担。另,本案被告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作出裁定书,依法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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