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锦鹏(男,曾用名朱昱璋,201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26号305房;法定代理人:牛晓琰):
本院受理原告朱森、王淑娥诉被告谢锦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被告谢锦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谢锦鹏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6号之十三202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原告朱森、王淑娥、被告谢锦鹏三人每人各占1/3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两原告负担7534元,由被告负担376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