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13号
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昕彤与被告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昕彤退还服务费11693元;二、被告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昕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王昕彤负担18.5元,由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衡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经办人:李易蔓 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