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监4号
广州智慧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监4号原告广州鼎盛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慧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六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