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219号
王珊:
本院受理原告肖斯伟诉被告王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斯伟偿还车辆租赁欠款2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