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79号
何永强:
本院受理董良川与何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董良川的起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