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856号
苏赛银:
原告黄少波诉被告苏赛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856号],因被告苏赛银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苏赛银送达(2024)粤0105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苏赛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少波清偿加工费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苏赛银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黄少波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