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23号
李碧玲:
原告何展翔诉被告邓均益、李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523号],因被告李碧玲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碧玲送达(2024)粤0105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邓均益、李碧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展翔偿还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何展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1%的标准自2011年6月2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9.2元、保全费2163.1元,均由被告邓均益、李碧玲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有原告何展翔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229.2元、保全费2163.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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