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80号
王双:
原告黎汉泉与被告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双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王双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王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汉泉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从2021年6月1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王双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