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96号
桂忠美:
原告范子富诉被告桂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桂忠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桂忠美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桂忠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子富偿还借款本金20270元。
二、被告桂忠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子富支付利息,利息以102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3年3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从2023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范子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范子富负担8元,由被告桂忠美负担323元。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