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71号
莫金龙、江颖梅:
原告广东龙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金龙、江颖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莫金龙、江颖梅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71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莫金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付欠款125038.94元,并从2023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江颖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付欠款34916.8元,并从2023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江颖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莫金龙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7元,由两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