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3号
广州高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431-433号前座1-3楼二层自编207):
原告王晔亮、云淑彦诉被告广州高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高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高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王晔亮、云淑彦的全部诉请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原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