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8号
杨燕燕、立芳富逸(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陈寸丹诉被告杨燕燕、立芳富逸(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文锋及第三人广州市保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寸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0元,退还原告陈寸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