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号
莫雪玉: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5号原告莫国樑、莫雪斌、莫雪霜、莫雪君诉被告莫雪敏、莫志平、莫志乐、莫雪玉、梁曼明、莫俊辉、莫俊升、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第四经济合作社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徐锦芬在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第四经济合作社的1股股份及分配权益,由原告莫国樑继承5/36份额,原告莫雪斌、莫雪霜、莫雪君、被告莫雪敏、莫志平、莫志乐、莫雪玉各继承1/9份额,被告梁曼明、莫俊辉、莫俊升各继承1/36份额;
二、被继承人徐锦芬在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及所属经济社规定的分配权益,由原告莫国樑继承5/36份额,原告莫雪斌、莫雪霜、莫雪君、被告莫雪敏、莫志平、莫志乐、莫雪玉各继承1/9份额,被告梁曼明、莫俊辉、莫俊升各继承1/36份额;
三、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第四经济合作社配合上述继承人办理上述股份及分配权益的领取手续;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莫国樑承担118元,原告莫雪斌、莫雪霜、莫雪君、被告莫雪敏、莫志平、莫志乐、莫雪玉各承担94.44元,被告梁曼明、莫俊辉、莫俊升各承担23.6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黄继锋,83005470;杨彩萍,8300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