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50号
余永健(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大街49号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7307203338):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永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余永健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6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永健就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293号之三105铺、106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余永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8241元;
三、被告余永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0619.67元;
四、被告余永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租金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其中逾期支付105铺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7472元为基数,逾期支付105铺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7846元为基数,逾期支付106铺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5297元为基数;从欠费当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68241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9.45元,由被告余永健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