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24号
朱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祝丘路23号5号楼2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小狼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光风霁月(广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朱苗、第三人广州光风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小狼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77.6元,由原告广州市小狼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