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14号
崔新怀: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军诉被告崔新怀、第三人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914号通知书,通知如下:
关于原告陈瑞军诉被告崔新怀、第三人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崔新怀名下价值共86637.31元的财产,由第三人徐良提供了现金担保。第三人于2024年4月28日将担保金86637.31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粤0105民初59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崔新怀名下价值共86637.31元的财产。现第三人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退还担保金。现通知你方,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对你方造成损失,你方可要求原告赔偿你方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立案材料,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异议,法院将依职权向第三人退还担保金。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